(2017)冀0424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刘运生与段会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运生,段会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4民初1264号原告:刘运生,男,1973年4月4日生,汉族,住成安县。被告:段会堂,男,住成安县。原告刘运生与被告段会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运生的申请撤诉事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运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运生承担。审判员 刘金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牛纪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