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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4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刘运生与段会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运生,段会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4民初1264号原告:刘运生,男,1973年4月4日生,汉族,住成安县。被告:段会堂,男,住成安县。原告刘运生与被告段会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运生的申请撤诉事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运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运生承担。审判员  刘金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牛纪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