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1民初1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枣强县兴旺橡塑化工厂与北京鑫泽塑业有限公司、杨武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强县兴旺橡塑化工厂,北京鑫泽塑业有限公司,杨武根,胡炳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1民初1644号原告:枣强县兴旺橡塑化工厂,地址枣强县马屯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钱春旺,职务:董事长。被告:北京鑫泽塑业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田各庄村西房窑路西侧1号,法定代表人:杨武根。委托代理人:张国富,江西红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武根,男,汉族,1971年7月3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安义县。委托代理人:张国富,江西红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炳根,男,汉族,1962年9月21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强县兴旺橡塑化工厂与被告北京鑫泽塑业有限公司、杨武根、胡炳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枣强县兴旺橡塑化工厂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鑫泽塑业有限公司、杨武根、胡炳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强县兴旺橡塑化工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42元,撤诉减半收取2021元,由原告枣强县兴旺橡塑化工厂负担。审 判 长 宋宝青审 判 员 李金光人民审判员 于文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