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9民初3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石兴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重庆合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兴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重庆合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3989号原告石兴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石兴乾,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重庆合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大观镇观溪村3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20332059XU。原告石兴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被告重庆合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石兴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石兴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唐良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