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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段广义与段瑞胜、王建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广义,段瑞胜,王建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422号原告:段广义,男,1964年6月30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段瑞胜,男,成年(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内黄县。被告:王建粉,女,成年(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内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广义诉被告段瑞胜、王建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段广义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广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广义负担。审 判 长  常红波代理审判员  朱艳钊人民陪审员  任俊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