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民初12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绍兴市楠源金属物资有限公司与绍兴市天润建材有限公司、陈天岳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楠源金属物资有限公司,绍兴市天润建材有限公司,陈天岳,周美华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12170号原告:绍兴市楠源金属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东南路328号B6号楼133、135、142、146室。法定代表人:滕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滕梁,男,197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绍兴市天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山阴路22号。法定代表人:陈天岳。被告:陈天岳,男,195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周美华,女,196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绍兴市楠源金属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天润建材有限公司、陈天岳、周美华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市楠源金属物资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9060元,由原告绍兴市楠源金属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晓波代理审判员 黎小军人民陪审员 金宝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