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121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平顺县翎枫粘制品有限公司与舞阳县腾达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马保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顺县翎枫粘制品有限公司,舞阳县腾达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马保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21民初907号原告平顺县翎枫粘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顺县北社乡北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568988022XW。法定表人朱芠杞,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继攀,舞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舞阳县腾达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阳县吴城镇后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1L45421645J。法定代表人陈玉山,系公司经理。被告马保珍,女,生于1965年3月5日,汉族,住舞阳县。原告平顺县翎枫粘志平有限公司与被告舞阳县腾达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马保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平顺县翎枫粘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纠纷已和解为由自愿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顺县翎枫粘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平顺县粘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鹏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伟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