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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四川省宜宾市国家税务局、黄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宜宾市国家税务局,黄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市国家税务局,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南岸金沙江大道。法定代表人:张文兵,局长。被执行人:黄明,男,1970年4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四川省宜宾市国家税务局申请执行黄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宜宾仲裁委员会(2014)宜仲案字第1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 军审 判 员  何松涛代理审判员  周 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