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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民辖终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孙启海、路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启海,路红霞,许崇霞,日照市庚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民辖终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启海,男,1970年4月2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龙,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路红霞,女,汉族,1988年9月17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封海东,山东中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瑶,山东中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许崇霞,女,1973年3月19日出生。原审被告:日照市庚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五莲县松柏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孙启海。上诉人孙启海因与被上诉人路红霞、原审被告许崇霞、日照市庚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7)鲁1102民初17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告诉称,2014年7月25日,被告孙启海、许崇霞作为借款人以被告日照市庚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向原告借款240万元,期限自2014年7月25日至2016年7月24日,月利率2%。2014年7月28日,原告按约将款项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支付给被告孙启海,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孙启海和许崇霞偿还借款240万元及利息,并确认原告对被告日照市庚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孙启海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均位于五莲县,案件应当由五莲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五莲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系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纠纷,依法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在原告路红霞与被告孙启海、许崇霞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中约定“在借款人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时,贷款人可向签约地人民法院诉请债权”,合同载明合同订立于日照市东港区,可以认定原被告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为原审法院,且原审法院管辖本案不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原被告发生争议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确定案件的管辖,故原审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孙启海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孙启海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孙启海负担。上诉人孙启海上诉称,被上诉人并没有履行借款合同,未出借任何款项,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均在五莲县,本案应由五莲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五莲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查明,2014年7月25日,上诉人孙启海、原审被告许崇霞作为借款人,与被上诉人路红霞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向被上诉人借款240万元,期限自2014年7月25日至2016年7月24日,月利率2%。抵押借款合同第二十五条约定“在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时,贷款人可向签约地人民法院诉请债权”,合同载明订立于日照市东港区。原审被告日照市庚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其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2014年7月28日,原告按约将款项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支付给上诉人孙启海。借款到期后,上诉人未依约还款。被上诉人于2017年月日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孙启海和许崇霞偿还借款240万元及利息,并确认被上诉人对日照市庚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有优先受偿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抵押借款合同第二十五条约定“在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时,贷款人可向签约地人民法院诉请债权”,合同载明订立于日照市东港区,该管辖协议约定的法院与案件争议有实际联系,应认定合法有效,故原审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孙启海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崇安审判员  王东坤审判员  姚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美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