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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81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四明、卫国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四明,卫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81执343号申请执行人张四明,男,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吕梁市。被执行人卫国强,男,198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侯民初字第115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卫国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欠款130000元及利息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张四明,但被执行人卫国强至今未主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卫国强在招商银行621485xxx2931349的账户存款14065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宗承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惠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