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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民初4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4158陈伏如与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伏如,刘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4158号原告:陈伏如,男,195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刘涛,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陈伏如与被告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陈伏如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伏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伏如撤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计475元,由原告陈伏如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