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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1执7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全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全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790号之一被执行人:陈全福,男,199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柳州市柳江区。关于被执行人陈全福罚金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0221刑初176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陈全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全福履行缴纳罚金50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的义务。因被执行人陈全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全福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全福开户在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城支行62×××63账号内存款元至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开户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城关分理处的62×××63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韦汉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覃英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