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卯绪与孙军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卯绪,孙军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1241号申请人王卯绪。被执行人孙军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6民初483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孙军民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军民名下拥有车牌号为陕XXXX**的力帆牌车辆一辆(车辆类型:K3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孙军民名下拥有的车牌号为陕XXXX**的力帆牌车辆一辆(车辆类型:K39)。二、查封期间,有关单位对被查封的车辆不得办理过户手续,不得设立权利负担。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姚俊玲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