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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民初1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雪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雪松,曾栋梁,李立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民初1470号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451071131A。法定代表人:刘枫,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勤,女,生于1968年3月21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赵雪松,男,生于1986年1月1日,汉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居民,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告:曾栋梁,男,生于1941年12月27日,汉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居民,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被告:李立珍,女,生于1943年5月27日,汉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居民,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雪松、曾栋梁、李立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七天时间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经催收仍未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江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