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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恢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杨玉波与宋银良、李冬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波,宋银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213号申请执行人:杨玉波,女,1963年7月30日出生,住庄河市。委托代理人:王敏,女,1970年9月18日出生,住大连市。被执行人:宋银良,男,198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盖州市。被执行人:李冬华,女,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玉波与被执行人宋银良、李冬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相关财产登记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闫长喜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张勋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