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02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宋旺与薛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旺,薛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290号申请执行人:宋旺,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薛玉,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本院执行的宋旺申请薛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被执行人薛玉自动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内0902民初265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鲍恩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院夏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