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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民初2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仰维忠、仰菊凤等与杭州商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仰维忠,仰菊凤,杭州商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7民初2314号原告:仰维忠,男,197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原告:仰菊凤,女,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永生,淳安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杭州商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睦州大道517号101室。法定代表人:董旭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仰维忠、仰菊凤诉被告杭州商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仰维忠、仰菊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元,减半收取157元,由原告仰维忠、仰菊凤负担。审 判 员 蒋烟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储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