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81执1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云海与被执行人吕海英、王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海,吕海英,王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81执1482号申请执行人:王云海,男,195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同江市广场小区4单元201室。被执行人:吕海英,公民身份号码:230819197402050130,男,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同江市。被执行人:王秀芳,公民身份号码:230881197407060141男,197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同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云海与被执行人吕海英、王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张欣海代理审判员 周春太代理审判员 顾建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子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