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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91民初4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孙伟与王祥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伟,王祥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91民初488号之一原告:孙伟,男,198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绍士,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祥胜,男,196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宫市。原告孙伟与被告王祥胜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孙伟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祥胜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许原告孙伟撤回对被告王祥胜的起诉。审 判 长  李依娥审 判 员  曹 斐代理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侯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