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91民初4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孙伟与王祥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伟,王祥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91民初488号之一原告:孙伟,男,198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绍士,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祥胜,男,196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宫市。原告孙伟与被告王祥胜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孙伟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祥胜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许原告孙伟撤回对被告王祥胜的起诉。审 判 长 李依娥审 判 员 曹 斐代理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侯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