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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民终1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崔夏雨、崔天翔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夏雨,崔天翔,崔可欣,孙同喜,陈粉英,辉县市鑫海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终17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夏雨,男,1989年6月14日生,汉族,住辉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天翔,男,2011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可欣,女,2013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以上二上诉人法定代理人:崔夏雨,基本情况同上。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孙同喜,男,1968年1月11日生,汉族,住辉县。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粉英,女,1967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以上五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献宾,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辉县市鑫海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产业集聚区城西园区。法定代表人:任振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文海,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崔夏雨、崔天翔、崔可欣、孙同喜、陈粉英(以下简称崔夏雨等五人)与被上诉人辉县市鑫海纺织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6)豫0782民初3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6)豫0782民初368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审判长  田泽华审判员  刘艳利审判员  高凤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雪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