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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8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与彭潘、汪发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彭潘,汪发孙,高珍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8民初5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都昌县都昌镇东风大道368号。负责人:欧阳俊,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章城,该行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彭潘,女,汉族,1986年3月13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被告:汪发孙,男,汉族,1965年5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被告:高珍珍,女,汉族,1960年9月25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诉被告彭潘、汪发孙、高珍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借款人彭潘所欠贷款本息已全部还清,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刘玉林代理审判员  曹华斌人民陪审员  曹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树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