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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301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伊敏江·库尔班与宋廷东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敏江·库尔班,宋廷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301民初192号申请人:伊敏江·库尔班,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维吾尔族,个体工商户,现住疏勒县草湖镇41团。被申请人:宋廷东,男,197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喀什市。申请人伊敏江·库尔班与被申请人宋廷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伊敏江·库尔班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宋廷东位于新疆前昆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3532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伊敏江·库尔班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投保的当前保全财产价值3532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伊敏江·库尔班为防止被申请人宋廷东在诉讼过程中转移财产,损害其合法财产权利,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宋廷东工程款35320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宋廷东位于新疆前昆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35320元,期限为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至2018年6月14日止。案件申请费374元,由申请人伊敏江·库尔班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邹晴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和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