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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终4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济南军安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舜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济南军安工程有限公司,济南舜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新基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边栋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44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济南军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舜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史先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为彦,男,198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山东省巨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新基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边栋奎,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边栋奎,男,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上诉人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济南军安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舜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新基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边栋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2民初2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济南军安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济南军安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乔绪晓审判员  吴彦沛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