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2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翟喜喜与王志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喜喜,王志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22民初496号原告翟喜喜,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王志恒,地址:托县翟喜喜诉王志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郝麟书(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翟喜喜诉称,。被告王志恒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麟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