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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4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保支行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保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4民初5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保支行,住所地:广西德保县城关镇响水路88号。负责人:零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启航,广西桂百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桂香,女,1986年6月18日出生,壮族,住址广西德保县龙光乡龙光街7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保支行与被告黄桂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以被告已经自动履行合同义务,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民事权益的处分,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保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90元,依法减半收取1095元,被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黄斯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梦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