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4民初2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连海与香河县刘宋镇吴庄村村民委员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连海,香河县刘宋镇吴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4民初2290号原告:李连海,男,1953年12月8日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现住香河县。被告:香河县刘宋镇吴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杜某某,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海红,香河县县城腾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连海与被告香河县刘宋镇吴庄村村民委员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意思真实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连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开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佳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