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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5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冯长才与王保才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长才,王保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5民初456号原告:冯长才,男,1967年3月22日生,汉族,柳林县人。被告:王保才,男,1968年4月14日生,汉族,柳林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长才与被告王保才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冯长才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长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冯长才承担。审 判 长  刘丑小审 判 员  高花银人民陪审员  穆艳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彩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