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5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冯长才与王保才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长才,王保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5民初456号原告:冯长才,男,1967年3月22日生,汉族,柳林县人。被告:王保才,男,1968年4月14日生,汉族,柳林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长才与被告王保才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冯长才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长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冯长才承担。审 判 长 刘丑小审 判 员 高花银人民陪审员 穆艳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彩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