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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22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金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金刚,魏德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22执69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何金刚,男,汉族,1965年1月12日出生,湖北省大悟县人,农民,住大悟县。被执行人魏德珍,女,汉族,1966年1月12日出生,湖北省大悟县人,农民,住大悟县,系被执行人何金刚之妻。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何金刚、魏德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的(2016)鄂0922民初4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0日向大悟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何金刚、魏德珍长期外出,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债权为人民币997868.5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鄂0922民初4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在具备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科峰审判员  韩用家审判员  彭建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谈 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