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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03民初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尤某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某,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3民初952号原告尤某,男,汉族,住葫芦岛市。委托代理人靳某,辽宁宏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某诉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尤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尤某决定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对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尤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尤某承担,退回25.00元。审 判 长  潘庆久人民陪审员  李 双人民陪审员  时凤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牛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