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4民初12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张志胜惠州市民乐福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张志胜,惠州市民乐福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1280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所地深圳市。负责人王业,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康倩兰,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胜,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西县,被告惠州市民乐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法定代表人郭耀名。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89元(由原告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194.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奕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建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