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422民初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某1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1422民初392号原告李某1,男,199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大埔县。被告张某,女,199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大埔县。案由:离婚纠纷。原告李某1起诉认为,原、被告在梅县做工时认识后恋爱、同居,××××年××月××日生育男孩李某2。双方于××××年××月××日到大埔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底开始,双方常因家庭琐事闹矛盾,2015年1月开始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破裂。据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一、原告李某1与被告张某自愿离婚。二、婚生男孩李某2由原告李某1负责抚养。案件受理费按规定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李其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锋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