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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7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成都大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大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周利华,吴春燕,龚俐娟,徐开容,徐燕,高和凡,吴敏,唐爱泉,张昶,李健敏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7075号申请人: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802室。法定代表人:郭树强,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驰,四川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学,四川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成都大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成华龙潭街办丛树社区坤泽物流中心办公大楼。法定代表人:吴国庆。被申请人: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二段23、25号4楼3、4号。法定代表人:伏勇全。被申请人:周利华,男,196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被申请人:吴春燕,女,196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申请人:龚俐娟,女,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申请人:徐开容,女,197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申请人:徐燕,女,198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申请人:高和凡,男,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被申请人:吴敏,女,198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被申请人:唐爱泉,男,197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申请人:张昶,男,198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申请人:李健敏,男,196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原告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大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周利华、吴春燕、龚俐娟、徐开容、徐燕、高和凡、吴敏、唐爱泉、张昶、李健敏金融不良债权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大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周利华、吴春燕、龚俐娟、徐开容、徐燕、高和凡、吴敏、唐爱泉、张昶、李健敏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成都大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周利华、吴春燕、龚俐娟、徐开容、徐燕、高和凡、吴敏、唐爱泉、张昶、李健敏所有的财产在99825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查封期间,被查封财产不得买卖、抵押、转让、毁损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审 判 员 益西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代 智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