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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执字第034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3454王建英与苏州市江塑编织有限公司、顾挹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英,苏州市江塑编织有限公司,顾挹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03454-1号申请执行人:王建英,女,1957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贵岚,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市江塑编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苏阳路(长泾村地段)。法定代表人顾挹才,董事��。被执行人:顾挹才,男,1948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英与苏州市江塑编织有限公司、顾挹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苏州市江塑编织有限公司涉案较多,资不抵债,依据丁学瑞的申请,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2017)苏0507破2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丁学瑞对苏州市江塑编织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另,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顾挹才名下位于吴县市城区水香一村20幢201室、苏州市奥林花园21幢301室房地产;及预查封了其名下位于苏州市相城区漕湖花园五区9幢501、502室房地产,但上述房地产均存在抵押本院系轮候查封或未办理房产证或系其家人实际居住,故本院暂无法处置。另经赴相关部门查询,均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反馈���请人,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无异议,并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亦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邵  华  杰代理审判员 路  宽  成代理审判员 ���遆志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潘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