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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执恢34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雍仲仪、陈文芳与被执行人徐进、雍小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雍仲仪,陈文芳,徐进,雍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恢34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雍仲仪,男,生于1947年4月15日,汉族,住南部县。申请执行人:陈文芳,女,生于1949年3月15日,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徐进,男,生于1969年5月2日,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雍小英,女,生于1974年8月20日,汉族,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雍仲仪、陈文芳与被执行人徐进、雍小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293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 苗审 判 员  任增全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云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