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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汤飞鸽与彭景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飞鸽,彭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77号申请执行人:汤飞鸽,男,生于1967年12月14日,汉族,住邓州市陶营乡高李村汤营69号。被执行人:彭景军,男,生于1980年9月17日,汉族,住邓州市团结西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381民初5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判决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出具结案说明,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万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