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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4民初2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张xx与被告张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张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4民初2661号原告:张xx。被告:张x。原告张xx与被告张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并承担24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12日,原告在被告的一再请求下,在xx超市门口借给被告现金40000元,被告出具了《借条》一份,约定借期一个月。到期后,被告毫无还款意向,并切断了与原告的联系方式,原告到安徽被告住所讨要,被告避而不见。被告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现归纳如下:2016年11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张xx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于十二月二十日前归还”。借款发生后,被告向原告归还了2500元。由于被告未能归还剩余借款,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由于被告已归还25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7500元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其余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xx支付借款本金375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0元,本院减半收取430元,由原告负担30元,由被告负担400元,其中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 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淇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