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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民初2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六安市华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秀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华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秀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3民初2662号原告:六安市华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振华路7号。法定代表人:胡德圣,该公司经理。被告:张秀兰,女,1968年1月23日生,汉族,六安市人,住安徽省六安市振华翡翠湾B区,原告六安市华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秀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安市华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六安市华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房冬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鲍伟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