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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2民初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张兴利与杜贵立、谌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利,杜贵立,谌望平,黎卫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鄂1222民初1009号原告:张兴利,男,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居民,住本县。被告:杜贵立,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农民,住本县。被告:谌望平,女,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农民,住本县。被告杜贵立、谌望平系夫妻。被告:黎卫东,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农民,住本县。原告张兴利与被告杜贵立、谌望平、黎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1月2日,被告杜贵立向原告张兴利提出借款60000元,原告提供了借款现金60000元,被告杜贵立向原告出具了一张60000元的借条,被告黎卫东在借条签字担保偿还,双方口头约定月利息五分。被告杜贵立只偿还至2017年5月止的利息,本金60000元及剩余部分利息未付,故原告向本院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杜贵立向原告张兴利借款60000元,双方无异议;被告杜贵立自愿于2017年农历年前付清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二、被告黎卫东自愿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650元,被告杜贵立自愿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开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娄飞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