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1执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龚泰望与李永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泰望,李永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1执404号申请执行人:龚泰望,男,196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永敏,男,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龚泰望与被执行人李永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6)鄂0321民初18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永敏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龚泰望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永敏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合法收入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二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言厚审判员 段 勇审判员 刘天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裴东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