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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岳阳市现代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晨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阳市现代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湖南晨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42号申请执行人岳阳市现代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南湖新区湖滨园艺场二分场。被执行人湖南晨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巴陵东路君临国际新城1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6)湘0602民初341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岳阳市现代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晨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确认由被执行人湖南晨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岳阳市现代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塔吊租金274550元,并承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570元、本案的案件受理费5418元及申请执行费4200元。但被执行人湖南晨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晨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4738元,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账户,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何国平审判员  聂登高审判员  周石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汤 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