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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民终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林丙荣、河南省宏远搬运机械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丙荣,河南省宏远搬运机械有限公司,河南省宏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终11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丙荣,女,194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彦,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宏远搬运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396788841H。法定代表人:姜自涛,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世贵,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蒲东区,系公司法律顾问。第三人:河南省宏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1565440-3。法定代表人:孙景红,任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林丙荣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宏远搬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远搬运公司)及第三人河南省宏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远起重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8民初3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8民初399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林丙荣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265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审判长  田泽华审判员  孙 峰审判员  刘艳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章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