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执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田齐耀、陈发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齐耀,陈发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3执812号申请执行人:田齐耀,男,1962年5月8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陈发爱,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齐耀与被执行人陈发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2823民初1965号民事调解书,被告陈发爱应支付原告田齐耀执行款3175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中查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2823民初19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继宏审判员 陈千松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谭传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