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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1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9-22

案件名称

顾伯宏、顾晓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1执1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顾伯宏,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魏塘镇人民桥东岸16号1单元303室,现住嘉善县。被执行人顾晓林(已故),男,195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申请执行人顾伯宏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6)浙0421民初44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80000元、支付借款利息145600元、诉讼费233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顾晓林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股权等财产线索进行了查询,除依法冻结的顾晓林每个月2000元工资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2017年5月10日,顾晓林因病死亡。本院依法提取了法院冻结的顾晓林生前5个月工资10000元,其中本案分得5586元。因作为被执行人的顾晓林已经死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被执行人任何遗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嘉善县人民法院(2016)浙0421民初44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沈佳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沈云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