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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2执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陶永生与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永生,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2执481号申请执行人陶永生,男,195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被执行人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殷祖镇殷祖街13号。本院作出的(2017)鄂0582民初2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陶永生货款176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320元、执行费2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90320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1790320元,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中新执行员  叶小华执行员  王太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