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3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刘某、李某与全宁街道办事处东甸子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全宁街道办事处东甸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3232号原告:刘某,男,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李某,女,198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全宁街道办事处东甸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全宁街道办事处东甸子村。法定代表人:曹某,系主任。二原告与被告全宁街道办事处东甸子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二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不违反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二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交),由二原告承担。审判员 秦国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