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民初3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林树顺与黄振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树顺,黄振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3168号原告:林树顺,男,198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黄振耀,男,198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林树顺与被告黄振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林树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树顺以与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树顺撤诉。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计255元,由原告林树顺负担。审判员 李少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情娟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