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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3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林树顺与黄振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树顺,黄振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3168号原告:林树顺,男,198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黄振耀,男,198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林树顺与被告黄振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林树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树顺以与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树顺撤诉。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计255元,由原告林树顺负担。审判员  李少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情娟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