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1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1民初478号原告:张某,女,东乡族,1989年6月15日出生,中专文化,农民。被告:杨某某,男,回族,1988年2月12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王梦瑶负担。审判员 刘玉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