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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1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1民初478号原告:张某,女,东乡族,1989年6月15日出生,中专文化,农民。被告:杨某某,男,回族,1988年2月12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王梦瑶负担。审判员  刘玉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