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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3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真奎申请执行毛日坡、祝吉莫借款合同纠纷24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真奎,毛日坡,祝吉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3执240号申请执行人王真奎,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被执行人毛日坡,男,1970年5月6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盐源县人。被执行人祝吉莫,女,1972年6月15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盐源县人。王真奎申请执行毛日坡、祝吉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6)川3423民初9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毛日坡、祝吉莫未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人王真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王真奎与毛日坡、祝吉莫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作出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毛建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元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