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3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张建川、周宝生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川,周宝生,李雪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03执319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川,男,198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周宝生,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李雪花,女,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张建川与被执行人周宝生、李雪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6)闽0803民初171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周宝生、李雪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但周宝生、李雪花未自觉履行。周宝生、李雪花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6783.82元。本院派员前往交警、房管查询,并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周宝生、李雪花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无法联系,家中无值钱财产,银行、交警、房管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标的26783.82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对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6)闽0803民初17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6)闽0803执31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 祥 村审判员 张 长 玉审判员 陈 红 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钊娟(代)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