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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民辖终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康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康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民辖终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中华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池玉河,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康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螺蛳湾国际商贸*期*幢*层***号。法定代表人张万华。上诉人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巧家县人民法院(2017)云0622民初5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裁定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巧家县人民法院(2017)云0622民初561号民事裁定;二、发回巧家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唐 丽审判员 潘 华审判员 张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雪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