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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方宝林与孙柏壮、长春大众卓越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宝林,孙柏壮,长春大众卓越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1执94号申请执行人方宝林,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申请执行人孙柏壮,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申请执行人长春大众卓越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国胜,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7)吉0381执字94号申请执行人方宝林与被执行人孙柏壮、被申请执行人长春大众卓越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交通事故执行一案,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且申请执行人方宝林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6)吉03民再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万福审判员  佟晓东审判员  曹 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铁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